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邵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02********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8111民初747号
案号
(2021)黑8111执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吉任拖欠的物业费12271元、供热费56300元、卫生费360元,合计68931元;二、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的音响、空调、门、窗恢复原样,并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陈吉任;三、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按120000元/年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给付原告陈吉任房屋租金;四、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吉任违约金24000元;五、驳回原告陈吉任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4078.62元,减半收取计2039.31元,保全费1150元,合计3189.31元。由被告窦邵华负担1568.75元,原告陈吉任负担1620.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北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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