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邵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2********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8111民初747号 |
案号 |
(2021)黑8111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吉任拖欠的物业费12271元、供热费56300元、卫生费360元,合计68931元;二、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的音响、空调、门、窗恢复原样,并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陈吉任;三、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按120000元/年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给付原告陈吉任房屋租金;四、被告窦邵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吉任违约金24000元;五、驳回原告陈吉任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4078.62元,减半收取计2039.31元,保全费1150元,合计3189.31元。由被告窦邵华负担1568.75元,原告陈吉任负担1620.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北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