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1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9民初856号 |
案号 |
(2021)黑0129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延寿县龙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给付原告徐晓明借款本金1220000元,利息239050.50元(2019年1月2日至6月13日,以128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2019年6月14日至10月1日,以123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以122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2020年8月15日起以后的利息,则以122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3.85%年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到实际给付完毕为止。被告张国言、张国晨、郝霞、张跃馨、韩雪峰、王茜然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1元,减半收取计8965.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延寿县龙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张国言、张国晨、郝霞、张跃馨、韩雪峰、王茜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