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83民初891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1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廖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焕巽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年利率15.4%)支付滞纳金给原告。二、驳回原告袁焕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告廖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