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2民初3448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31567.48元(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本息合计1731567.48元,并以借款本金70万元、1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0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阮树花、罗庆华提供的位于樟树市春光路附2号6栋(老邹坊花园)16幢1-102住房一套、被告熊云儿提供的位于樟树市****(药都花园)4幢商1-7商铺一套在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于上述被告阮树花应承担的借款本息,被告罗庆华、杨志强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罗庆华、熊云儿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被告罗庆华、杨志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树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4元,由被告阮树花、罗庆华、熊云儿、杨志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