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8********1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5599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4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毅欠原告韩冰借款本金55000元。被告胡毅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每月28日前向原告韩冰偿还本金3000元,2021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韩冰偿还本金22000元。共计偿还本金55000元;二、被告胡毅于2021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韩冰利息5000元;三、如以上任何一期被告胡毅逾期履行,原告韩冰有权按照被告胡毅所欠剩余本金和利息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五、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被告胡毅自愿负担(于2020年12月28日前给付原告韩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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