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5民初602号 |
案号 |
(2021)赣0725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新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90000元,利息32796.65元,合计4522796.65元;二、被告江西新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王琰、伍丹峰为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91元,由被告江西新富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