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4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5民初2904号、(2021)粤07民终354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4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0217606022】。一审裁判主文: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娄底市鹏飞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0077元以及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本金,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苏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娄底市飞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4.10元、财产保全费3221.56元,合共7845.66元(已由原告娄底市鹏飞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2024.69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苏勇共同负担5820.97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诉讼费5820.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苏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820.97元。二审裁判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1.15元(已由周苏勇预交),由周苏勇负担。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