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习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1********3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2民初1194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1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俊立、李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31365.93元;二、被告石家庄铁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以上共计1375元,由原告石家庄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37元,被告程俊立、李习娟、石家庄铁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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