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围民初字第05003号 |
案号 |
(2021)冀0828执恢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108700.00元。二、被告徐晓明、王丽伟共同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550054.70元。减除已付的20000.00元,再付530054.70元。被告常永江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刘亚杰、王丽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一、二判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履行时将款项划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900038900011,开户银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支付行号320142700011。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8.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11408.00元,由被告徐晓明、王丽伟、常永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