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4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1416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阳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457.98元;二、被告曹阳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违约金39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曹阳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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