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5民初4667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恢1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彦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借款23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4月28日的借款利息168891.8元。被告许建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彦杰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许建伟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