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433号
案号
(2021)津02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贷款本金19740317.43元;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支付以1975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并以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支付以1975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0月11日的罚息,并以19740317.43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被告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繁荣昌盛科技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恒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俊仙、唐育水、庄国强、庄国荣、庄春香、兰金鹏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繁荣昌盛科技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恒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俊仙、唐育水、庄国强、庄国荣、庄春香、兰金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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