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1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3977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3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宁河区天赟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材料费509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0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王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