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9********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54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此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但原告未提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55036.8元、手续费4389.15元;二、被告顾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2019年6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递交书面上诉状,未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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