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2********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1民初987号 |
案号 |
(2021)冀0131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嘉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19998.6元,利息912810.31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许军才、米志强对此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春利以自己的三套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98135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95995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95994号)、被告胡小燕以自己的三套房产(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3550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3525号、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7815号)、被告尹耀晨以自己的一套房产(石房权证开字第730018601号)、被告马婷以自己的一套房产(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7833号)对此笔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河北嘉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1096万元,利息974602.76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许军才、米志强、井陉县隆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对此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尹耀晨以自己的一套房产(石房权证开字第730018601号)、被告马婷以自己的一套房产(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7833号)对此笔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80元,减半收取55840元,由被告河北嘉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