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1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民终5573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恢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志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634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给原告郑国朝。二、原告郑国朝对被告李志红名下的座落于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刘屋咀浅水湾a区(园江阁g栋203)的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2033号)在28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郑国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3元(原告预交6733元),由被告李志红负担6201元,原告郑国朝负担552元。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5573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判项。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项为:判令上诉人李志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634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给被上诉人郑国朝。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6733元(郑国朝预交6733元),由李志红负担6201元,原告郑国朝负担532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元(李志红已预交),由李志红负担200元,由郑国朝负担3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