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02********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84民初1308号、(2018)粤07民终964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恢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20200600744】。鹤山法院一审判决:1、被申请人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支付728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以7289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承担诉讼费15259元。江门中院二审判决:1、维持原判.2、二审诉讼费11089元,3、保全费41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