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1********8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91民特42号
案号
(2021)粤1391执2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01212603823】。关于申请人刘达龙与申请人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6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双方一致确认:马娟尚欠刘达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0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刘达龙同意马娟按如下时间方式偿还货款:1、2021年08月31日前向刘达龙支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696元(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暂计至2021年08月31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2021年09月30日前向刘达龙支付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3898元(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暂计至2021年09月3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2021年10月30日前向刘达龙支付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4404元(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4、2021年11月30日前向刘达龙支付本金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9305元(利息以人民币1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如马娟逾期支付款项,则刘达龙有权就尚欠所有款项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申请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30日内可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达龙与申请人马娟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达龙与申请人马娟于2021年8月6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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