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伟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2民初154号、(2019)粤13民终2899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恢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惠珊、被告黎伟鸿、第三人惠州市盛诚志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惠州市不动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二、被告黎伟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惠珊返还定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惠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黎伟鸿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150元(原告预交)、反诉受理费1150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惠珊负担1650元,被告(反诉原告)黎伟鸿负担1650元。原告多交纳的诉讼费500元被告可在执行本判决时径行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