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亮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2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5321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7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亮明应支付原告常春修理费122000元及租金60000元(截止至2018年12月16日,以原告常春主张的期限为限),合计182000元。限被告丁亮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常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常春负担75元,由被告丁亮明负担1970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本院当事人须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