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7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10700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6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屈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郭有利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第4页二、屈太平、屈刘杰、屈鹏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屈太平、屈刘杰、屈鹏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屈小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屈小飞、屈太平、屈刘杰、屈鹏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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