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22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恢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950万元及利息。二、对被告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部分,被告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在所抵押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对被告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部分,被告黄江平、彭群、陈若明、崔学勇、凌兵、彭日良、陈坤、蔡梦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791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41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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