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刁俊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2********7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1189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5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李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计至2019年8月29日;罚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已清偿的利息10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二、限被告李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公告费600元。三、被告郭国军、刁俊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场子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正、郭国军、刁俊三共同负担。三、被告郭国军、刁俊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场子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正、郭国军、刁俊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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