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700********6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03民初号1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2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洋、被告栾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宝龙借款本金47000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李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宋洋、被告栾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宋洋、被告栾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