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4********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302民初2041号
案号
(2021)辽0302执2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孙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乐29987.44元并自2021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杨乐已预交,由被告孙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杨乐负担0元,应予退还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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