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3********8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1768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治岩借款2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谷磊承担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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