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兴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3********8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3民初2723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1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兴福、孙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标准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三笔利息共计37,264.38元。二、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对被告孙阳、刘素英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杨屯村面积为68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卷号09-5-007)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限额为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0.00元,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聂兴福、孙立娜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6,8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