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海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19********6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03民初2719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雪、张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2012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29日的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标准按照月利率9计算;2013年5月30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标准按照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二、被告孙宴清、杨素荣以其名下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杨屯村卷号为08-5-051的房屋(面积149.4平方米)、被告庄云芬、孙宴林(已故)以其名下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杨屯村卷号为08-5-004的房屋(面积153平方米)、被告孙阳、刘素英以其名下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杨屯村卷号为08-1-212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价值为限为本判决第一项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0.00元,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孙雪、张海梅、孙宴清、杨素荣、孙阳、刘素英、庄云芬、孙峰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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