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12********7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550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7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二、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返还上汽大众途昂2020款380tsi四驱豪华版国v汽车一辆(车架号lsv2f8ca0kn556631);三、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租金35,795.88元及违约金(以6,698.97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98.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2月至4月期间每月的16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五、被告路静对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可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原告已预先交纳),由被告济南展大广告有限公司、路静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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