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9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12172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6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秦小妹起诉要求被告陆琴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陆琴结欠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秦小妹同意被告陆琴于2021年9月19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二、原告秦小妹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陆琴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保利凯旋花园-9号-190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61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59425号]、山东省威海市保利凯旋花园-11d号-1447车位[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61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1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9195元,由被告陆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琴于2021年9月1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并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