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民终1425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恢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晋城市恒诺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3710632.01元及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6928.43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2019年5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晋城市晋善美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任同德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明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孙来福与李小梅、被告孙静、被告杨明学与张雅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晋城市晋善美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天任同德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以抵押的林木价值范围内对(2019)晋0205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令晋城市恒诺达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孙来福、李小梅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回军村的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范围内对(2019)晋05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令晋城市恒诺达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