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0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123民初1617号 |
案号 |
(2021)黑1123执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雪东、刘晓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146.43元,利息97758.49元,本息合计426904.92元。2021年6月10日后的利息继续按照月利率11.025‰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韩雪东、刘晓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韩雪东、刘晓晶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7704元减半收取3852元,由被告韩雪东、刘晓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