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4********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民初2565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4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与被告孟欣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孟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剩余透支本金60952.35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9774.86元;三、被告孟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上述透支款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四、如被告孟欣不能偿还上述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则将被告孟欣名下车架号为lgbf1de0x9r207908的机动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上述上述本息、手续费、违约金;五、被告谭建平、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对被告孟欣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孟欣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