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卓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02********2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3民初2891号
案号
(2021)赣0983执3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卓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本金170949.2元、利息569.8元,合计171519元,并以17094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4月14日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梁卓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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