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琴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1********3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3民初1646号 |
案号 |
(2021)粤0783执5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被告毛庆发签订的合同编号a:房字工商行开平支行2014年18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毛庆发、黄琴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25199.94元、利息15738.75元(计至2021年2月21日)及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25199.94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对处置抵押物(即位于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213号16幢502房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54元、财产保全费2224.69元,合共6360.2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毛庆发、黄琴方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预交的案件诉讼费6360.2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毛庆发、黄琴方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6360.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