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明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6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4449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同富五金有限公司欠原告周帅货款105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欠款105010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帅。二、被告邓远平、被告周明宣对被告鹤山市同富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9.4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同富五金有限公司、被告邓远平、被告周明宣连带负担1188.34元,原告负担101.06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