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习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5民初1361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习凯、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朝借款9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年利率21.6%计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2021年5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习凯、李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