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0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民终1135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5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及案外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林淑兰、梅龙(母子)一家、李良前、李美娇、李清、李洋(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徐润英、李良程、李棋芳(三人系父母子女关系)三家经结算,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8月26日,林淑兰、梅龙、李良前、李美娇同意支付给徐润英190万元,梅龙、林淑兰一家,李良前、李美娇、李清、李洋一家,徐润英、李良程、李棋芳一家,三家人之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的全部债权债务清结[包括以下三项:1、已经起诉判决的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1470号案件所涉借款;2、本案中徐润英在2020年8月13日下午5:30的笔录陈述的七笔借款中的六笔(第4笔李良程转给陆晓峰的25万除外);3、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林淑兰、梅龙一家,李良前、李美娇、李清、李洋一家,徐润英、李良程、李棋芳一家,三家之间的全部往来];徐润英、李良程、李棋芳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梅龙、林淑兰及李美娇、李良前、李清、李洋主张本项所列债权;二、林淑兰、梅龙、李良前、李美娇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徐润英支付12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30万元;三、如林淑兰、梅龙、李美娇、李良前未能按第二项、时间节点及金额支付的,徐润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56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64元,由林淑兰、梅龙、李美娇、李良前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林淑兰、梅龙、李美娇、李良前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