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2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2民初1192号 |
案号 |
(2021)皖0211执2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坤、姚日水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211232.6元(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1232.6元;后续的利息、罚息、复息自2021年4月9起,拖欠贷款按年利率11.634%的标准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归还方式: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罚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姚坤、被告姚日水未按期履行,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可以就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对被告姚日水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抵押物证号:皖(2017)繁昌县不动产权第0010265号),其抵押物的变现价款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用22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坤、姚日水承担,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