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82********5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8102民初1353号
案号
(2021)黑8102执1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孙海龙、王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许希志、靳兴荣欠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未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二、石静不承担责任;三、驳回许希志、靳兴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孙海龙、王晓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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