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5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8102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21)黑8102执1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海龙、王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许希志、靳兴荣欠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未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二、石静不承担责任;三、驳回许希志、靳兴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孙海龙、王晓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