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3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122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1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伟房屋占有使用费16111.20元(占用期间自2019年4月24日起算至2020年12月2日以1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伟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迁出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元,由被告冯亮负担203元,原告曹伟负担5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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