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双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4民初1239号
案号
(2021)赣1024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崇农银流借字第1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即到期;二、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李安科、杜双燕、柯家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李安科、杜双燕、柯家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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