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军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0********2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02民初3760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3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军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895.25元、违约金7848.18元和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5日利息为5892.66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43895.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谷军辰负担754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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