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5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3718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8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6609293】。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取得原告贷款后未益依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56165元,系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应予承担。原告作为涉案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五邑锦绣豪庭翠景路12幢306室房屋的抵押权人,对处理该房屋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五彖、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藉口中国建设银[亍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付6告7元及利息、罚息(包括计至2020wo112日%利昌普7手元、罚字171.78元及从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就上项债权对被告盛海燕提供抵押的江门市蓬江区五邑锦绣豪庭翠景路12幢306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阮先受偿权。被告盛海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京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5.10元(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减半收取8527.5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合计13527.55元,由被告盛海燕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55.1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55.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盛海燕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527.55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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