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1********7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11374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5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8605764】。一、确认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建军所签订的《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编号:20020126800035451号]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二、被告白建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83.07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包括计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4011.7元,本金罚息778.49元,利息罚息131.73元,复利17.54元及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编号:20020126800035451号]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三、被告李红琼对被告白建军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有权以被告白建军提供抵押的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88号1幢1198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0.11元,合共2230.11元,由被告白建军、李红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