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1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5954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2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万涂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麦锡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00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003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郑超对被告苏州万涂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4.5元,由被告苏州万涂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超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14.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被告苏州万涂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超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原告苏州麦锡颖商贸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8苏州万涂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超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苏州麦锡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