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莉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6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702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祥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3.21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罚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4.815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鑫洋、石浩兵、孟莉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异议。案件诉讼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河南祥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漯河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鑫洋、石浩兵、孟莉琼连带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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