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4执1234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恢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运禄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以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运禄损失340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340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方运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0元,由被告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58元,由原告方运禄负担15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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