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8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民终3008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二、限刘洋、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国友、尤剑桥支付下欠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4367479.11元及利息(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以1760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月22日的利息,以1640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18日的利息,以1460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8月19日以后利息,以4367479.11元为基数计算。以上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河南易鑫置业有限公司在2607479.11元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向李国友、尤剑桥承担责任。利息从2020年8月19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限刘洋、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国友、尤剑桥支付鉴定费100000元。五、驳回李国友、尤剑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034元,由李国友、尤剑桥负担351元,刘洋、于超负担416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34元,由李国友、尤剑桥负担351元,刘洋、于超负担416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999508427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金顶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