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40********0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23民初126号
案号
(2021)冀0123执1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俊巧、张士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48025.87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09462.49元,合计4557488.36元,同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28%计算;二、被告张立超、袁从芬、赵红梅、张峰、王博对被告杜俊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260元,由被告杜俊巧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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